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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3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394號

債權人
祥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闌
債務人
趙啟銘即趙人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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