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39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394號
- 債權人
- 祥盛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季闌
- 債務人
- 趙啟銘即趙人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394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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