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60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607號
- 債權人
- 福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威豪
- 債務人
- 萬德富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貳拾萬柒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