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847號債 權 人 玉楠混凝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林 債 務 人 弘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耀慶 債 務 人 鄒政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捌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