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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文華

  • 原告
    李和明
  • 被告
    良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640號債 權 人 李和明 債 務 人 良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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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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