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文華
- 原告李和明
- 被告良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640號債 權 人 李和明 債 務 人 良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