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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侯森騰即侯宸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豐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雪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古兆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第6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裁定自民國103 年2 月20日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3 年5 月5 日以屏院勝民執玉字第103 司執消債更第12號函,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結果5 名債權人中,除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表示不同意外(其債權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比例為8.34%),其餘4 名債權人均逾期不為確答,應視為同意,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人數已逾全體債權人之半數,且渠等所代表之債權額亦已逾總債權額半數,有更生方案、陳報狀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 項之規定,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又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富光大旅社有限公司,有固定之薪資收入,其陳報每月所得平均約為新台幣18,354元,有其薪資明細及勞保局電子閘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以其薪資收入應足以確保每月更生方案之履行。此外,復查無本件有本條例第63條第1 項各款所定應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72期,每期(月)5,000元。 ││2.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 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26.94% ││5.債務總金額:1,336,275元。 ││6.清償總金額:360,000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 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清償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 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至72期 │6 年清償││ │ │ │每期金額 │總額 │├──┼────────┼─────┼─────┼────┤│ 1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 408,836 │ 1,530 │ 110,160││ │有限公司 │ │ │ │├──┼────────┼─────┼─────┼────┤│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111,508 │ 417 │ 30,024││ │公司 │ │ │ │├──┼────────┼─────┼─────┼────┤│ 3 │豐泰企業管理顧問│ 20,000 │ 75 │ 5,400││ │有限公司 │ │ │ │├──┼────────┼─────┼─────┼────┤│ 4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499,246 │ 1,868 │ 134,496││ │公司 │ │ │ │├──┼────────┼─────┼─────┼────┤│ 5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 296,685 │ 1,110 │ 79,920││ │股份有限公司 │ │ │ │├──┼────────┼─────┼─────┼────┤│總計│ │1,336,275 │ 5,000 │ 360,000│└──┴────────┴─────┴─────┴────┘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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