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0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
- 法定代理人
- 楊長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黎光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黎光(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瑪家鄉○○村○○0○0號)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黎光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為承認繼承之聲明,如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黎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亦應於前項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黎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黎光係聲請人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所屬之在臺單身榮民,嗣於民國103 年10月6 日死亡,在臺無任何親屬,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任遺產管理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 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因黎光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不明,有公示催告之必要,為此聲請對黎光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等語,並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遺產收支查詢作業、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均影本)各1 件為證。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