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催字第9號

聲請人
謝勝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賢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陳賢(男,明治三十八年即民國前七年一月二十日出生,最後住所地為高雄州恆春郡恆春庄水泉二百十一番地、昭和十三年即民國二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死亡)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賢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為承認繼承之聲明,如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陳賢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賢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賢於民國27年5 月26日死亡,因無人承認繼承,聲請人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繼第117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為此依民法第1178條及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9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