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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02號

聲請人
上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能
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相對人
炳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傑志

上列聲請人與炳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一張(票號TH399079)。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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