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27號聲 請 人 佳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相 對 人 林慶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所附本票未載到期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