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陳威宏
- 法定代理人邱建誠、葉昭麟
- 原告勝億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進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1號原 告 勝億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誠 被 告 進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昭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並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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