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2號
- 上訴人
- 銘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德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1,0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