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黃瀞萱即黃淑貞
- 代理人
- 黃立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債權人黃瀞葶及黃立越交付借款之相關證據資料。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聲請更生時陳明現任職私人聘顧,每月可得薪資約新臺 幣20,100元,並提出收入來源為星彩凰歌坊之收入切結書,惟 聲請人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03 年6 月5 日調查期日時陳稱:聲 請人現任職於佳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且已任職1 年餘等語。 請據實陳報上開收入來源相異之原因及每月實際收入金額為何 ?並提出任職佳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證明(如薪資單、 公司開具之薪資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