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瀞萱即黃淑貞 代 理 人 黃立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美雀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債權人黃瀞葶及黃立越交付借款之相關證據資料。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聲請更生時陳明現任職私人聘顧,每月可得薪資約新臺幣20,100元,並提出收入來源為星彩凰歌坊之收入切結書,惟聲請人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03 年6 月5 日調查期日時陳稱:聲請人現任職於佳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且已任職1 年餘等語。請據實陳報上開收入來源相異之原因及每月實際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任職佳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證明(如薪資單、公司開具之薪資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