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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張世賢
  • 法定代理人
    陳俊州

  • 原告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8號原   告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盟鑫金屬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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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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