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8號原 告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盟鑫金屬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