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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0號

債務不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告
翌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雄

一、上列原告因債務不履行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城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0,373 元,應繳裁判費33,8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36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並請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自送達被告),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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