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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告
良甫植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鄞良安
原告
陳亮晨即精赫企業行
原告
許貴香
原告
吳柏璋即佳原行
原告
李維倫即大順起重工程行
原告
宗曄盈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鄒淵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爾摩莎蝴蝶生態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 萬6,4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3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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