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1號原 告 良甫植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鄞良安 原 告 陳亮晨即精赫企業行 許貴香 吳柏璋即佳原行 李維倫即大順起重工程行 宗曄盈企業有限公司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鄒淵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爾摩莎蝴蝶生態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 萬6,4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3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