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7號
- 原告
- 林碧洋
- 被告
- 鳳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喜松
- 被告
- 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銷合作社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租賃物之價額即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534-1 、535-2 、537-1 、538-1 等四筆土地之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29,000 元【計算式:各土地面積(平方公尺)x 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之總和即104x1,500+104x1,500+567x1,500+1,711x1,500=3,729,00】,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