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林碧洋 被 告 鳳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喜松 被 告 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銷合作社 兼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租賃物之價額即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534-1 、535-2 、537-1 、538-1 等四筆土地之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29,000 元【計算式:各土地面積(平方公尺)x 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之總和即104x1,500+104x1,500+567x1,500+1,711x1,500=3,729,00】,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