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黃紀錄
  • 法定代理人
    黃喜松、陳進興

  • 原告
    林碧洋
  • 被告
    鳳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銷合作社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林碧洋 被   告  鳳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喜松 被    告 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銷合作社 兼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租賃物之價額即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534-1 、535-2 、537-1 、538-1 等四筆土地之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29,000 元【計算式:各土地面積(平方公尺)x 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之總和即104x1,500+104x1,500+567x1,500+1,711x1,500=3,729,00】,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蘇小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