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告
勝億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進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5,0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