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6號
- 原告
- 勝億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建誠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000 元,應繳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09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詳載本件請求之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具證據(繕本請自送達被告),及提出被告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與其法定代理人連信詔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