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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謝濰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告
寶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92,10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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