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告
福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威豪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萬德富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7,2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379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71,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