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2號原 告 福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威豪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萬德富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7,2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379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71,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