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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李珮妤
  • 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鐘建福

  • 原告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6號原   告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被   告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建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4,95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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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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