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李珮妤
- 法定代理人粟明德、鐘建福
- 原告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6號原 告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被 告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建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4,95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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