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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5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告
姜昱輝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前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 分之1 ;準此,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865 元,另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3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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