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告
詠誌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芯
被告
蕭連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7,2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9,8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蕭連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