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0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01號
- 原告
- 韓志光
- 被告
- 昇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一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