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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0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告
韓志光
被告
昇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一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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