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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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邱士原
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正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並請提出被告翁正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