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4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7號
- 原告
- 特力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黃翠鳳
- 被告
- 永昇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貴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90,26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43,5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