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7號原 告 特力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翠鳳 被 告 永昇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90,26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43,5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