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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4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告
特力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翠鳳
被告
永昇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90,26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43,5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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