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0號
- 原告
- 張金榮
- 訴訟代理人
- 薛西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妍孝律師
- 被告
- 湛藍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竺陵
- 被告
- 陳金良
上列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6,1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救字第8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