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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0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0號

原告
張金榮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被告
湛藍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竺陵
被告
陳金良

上列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6,1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救字第8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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