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5號
- 原告
- 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祥
一、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怡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9,693 元,應繳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54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並請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自送達被告),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