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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謝濰仲

  • 當事人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基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欽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3,485,72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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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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