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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謝濰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基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欽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3,485,72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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