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基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欽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3,485,72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