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5號
- 原告
- 張金榮
- 訴訟代理人
- 薛西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妍孝律師
- 被告
- 湛藍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竺陵
- 訴訟代理人
- 王芊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錫欽律師
- 被告
- 陳金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卅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本件爭點:㈠原告之雇主為誰?㈡民法之侵權賠償責任:被告有何過失行為?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㈢勞基法59條之雇主補償責任:依偵查原告所陳,是因指揮怪手後退而跌入未加蓋集水井,所受傷害是否該當職業災害?㈣已有農保而未投勞保之賠償責任?是否已罹2 年時效?㈤何規定之請求項目及其數額?㈥原告因本件傷害,受佳和、湛藍公司及陳金良各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