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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2號

債務不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嘉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2號

原告
翌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雄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
被告
城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輝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屏東簡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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