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2號
- 原告
- 翌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雄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春華律師
- 被告
- 城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輝
- 訴訟代理人
-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屏東簡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