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0號
- 上訴人
- 新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麗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滿州鄉公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8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