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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凃春生謝濰仲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新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滿州鄉公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2 日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繳上訴第二審之裁判費,並已於同年月6 日、4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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