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7號
- 原告
-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大森真
- 訴訟代理人
- 周元培律師
- 被告
- 岩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文大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立偉律師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屏東簡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7號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屏東簡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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