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陳嘉瑜
- 法定代理人大森真、文大明
- 原告盛餘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岩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7號原 告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森真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岩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大明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立偉律師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屏東簡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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