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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嘉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7號

原告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森真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被告
岩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大明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屏東簡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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