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4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4號

原告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被告
東興大理石加工廠
法定代理人
鍾富鈞
被告
東大禾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貫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