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張世賢
- 原告郭登勝、與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抗 告 人 郭登勝 即 原 告 抗告人與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因103 年重訴字第44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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