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2號
- 原告
- 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綉雯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龍律師
- 被告
- 弘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耀慶
- 訴訟代理人
- 鄒政和
- 被告
- 吉隆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菊
- 訴訟代理人
- 洪錫鴻律師
- 被告
- 薪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文
- 被告
- 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明
- 訴訟代理人
- 鄭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三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