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8號聲 請 人 洪月圓即大猛將運動廣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103 年2 月14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3 年6 月14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 支票號碼 │備考│ │ 號 │ │ │ │臺幣) │ │ │ ├──┼──────┼──────┼──────┼──────┼─────┼──┤ │001 │屏東縣僑德國│土地銀行枋寮│102 年7 月3 │20,000元 │NA0000000 │ │ │ │民小學 │分行 │日 │ │ │ │ │ │范揚文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