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李明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75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明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永達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36,667 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按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故請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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