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5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31號
- 債權人
- 盧明聰
- 債務人
- 張德源即金順億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3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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