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
新明興防火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姵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壹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