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熊谷真樹、鄭雅文
-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坤山、尚捷企業社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捌拾柒元,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16號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債 務 人 李坤山 債 務 人 尚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鄭雅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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