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
- 債權人
- 整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依伶
- 債務人
- 精興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編號│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率 │││( 新 臺 幣 )│ (均至清償日止) ││├──┼───────┼──────────┼────────┤│001 │324,860元 │自民國104年2月16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002 │296,660元 │自民國104年3月2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