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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57號

債權人
豐興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錞
債務人
劉彥宏即枋寮建材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零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4557號│├──┬───────┬───────────┬────────┤│編號│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率 │││( 新 臺 幣 )│  (均至清償日止)  ││├──┼───────┼───────────┼────────┤│001 │126,000元 │自民國104年4月16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002 │234,775元 │自民國103年6月17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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