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5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57號
- 債權人
- 豐興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炳錞
- 債務人
- 劉彥宏即枋寮建材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零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4557號│├──┬───────┬───────────┬────────┤│編號│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率 │││( 新 臺 幣 )│ (均至清償日止) ││├──┼───────┼───────────┼────────┤│001 │126,000元 │自民國104年4月16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002 │234,775元 │自民國103年6月17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