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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28號

債權人
行家鋼承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斌
債務人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建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叁萬肆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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