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44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43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藍文良
- 債務人
- 景威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胡惠秋
- 債務人
- 陳慶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