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曾國烈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顏嘉瑩、陳王金花即鈺豐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83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陳王金花即鈺豐企業社 陳仁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柒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4年度司促字第6283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951,819元 │自民國104年3月11日│2.35 │自民國104年4月11日 │ ├──┼───────┼─────────┼─────────┼────────────┤ │002 │357,014元 │自民國104年4月11日│2.35 │自民國104年5月11日 │ ├──┼───────┼─────────┼─────────┼────────────┤ │003 │103,741元 │自民國104年4月18日│5.00 │自民國104年5月18日 │ ├──┼───────┼─────────┼─────────┼────────────┤ │004 │414,962元 │自民國104年4月18日│5.00 │自民國104年5月18日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