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 債權人
- 錦億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錦昆
- 債務人
- 昌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傑賜
- 法定代理人
- 江博文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孝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仟伍佰伍拾玖萬貳仟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