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1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418號
- 債權人
- 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龍
- 債務人
- 貿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閔晨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418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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