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3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03號

債權人
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
債務人
弘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耀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8303號│├──┬───────┬───────────┬────────┤│編號│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率  │││( 新 臺 幣 )│  (均至清償日止)  ││├──┼───────┼───────────┼────────┤│001 │2,000,000元  │自民國103年6月7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002 │2,000,000元  │自民國103年6月11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003 │1,300,000元  │自民國103年6月21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004 │3,000,000元  │自民國103年6月24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005 │1,500,000元  │自民國103年6月24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